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 建市规〔2023〕1号
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
建市规〔2023〕1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提质扩量增效的决策部署,推进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夯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技能人才基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培育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建筑用工方式
(一)支持劳务企业发展。鼓励现有劳务企业通过吸收、合并、重组等手段进一步做大做强。推动建筑劳务企业同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建筑农民工创业孵化园等密切合作,搭建劳务用工平台。对拓展省外市场业绩较好的建筑劳务企业,在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认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支持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建筑工人成立以1-2个工种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培育自有工人队伍。鼓励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投资新设立或控股、参股、合并等方式,设立建筑劳务公司。支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等方式,建立核心自有建筑工人队伍,逐步形成施工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项目发包时,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
二、保障劳务用工需求
(四)创建建筑劳务基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建筑劳务大县(市)命名10个“安徽省建筑劳务基地”。支持各市命名一批市级建筑劳务基地。通过政府组织、政策激励、市场化运作、平台运行等方式,提升建筑劳务基地运行的质效,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支持建筑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级资质企业在县(市)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基地,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劳务品牌。(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
(五)设立建筑劳务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和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聚集型的建筑劳务企业服务园区,积极引导建筑劳务企业向园区有序集中。建筑劳务企业服务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并提供政策指导、业务推介、商务洽谈、资金支持、财务管理、经营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支持特级资质企业与县(市、区)政府合作,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创业孵化园。(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引导税务、金融等机构入驻园区,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保障。(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实施政企战略合作。支持省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大县(市)政府签署建筑劳务合作协议,并对合作县(市)在企业资质升级、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采购、建筑工人培训等方面进行帮扶。鼓励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县(市)政府建立稳定的建筑劳务战略合作关系,推动形成规模化、技能化、协同化的建筑产业工人输出模式。(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建立终身技能培训制度
(七)统筹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建筑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技能培训优势,健全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互联网+”职业培训新模式。支持和规范建筑类职业培训市场发展,对职业技能培训单位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捐资激励等措施予以扶持。建立建筑类职业培训师资库,推进职业培训师资共享。开展政府补贴性建筑类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集中组织装配式建筑关键岗位(构件制作工、吊装工、灌浆工等)技能培训工作,并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评价。(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八)加强院校职业教育。优化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布局结构,鼓励产业和人口集中度高的市、县利用财政资金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新建、改建、扩建职教园区或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鼓励高等院校设立智能建造等相关专业,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和安徽建工技师学院等建筑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建筑产业工人培养和智力支撑优势,统一规范行业(工种)标准、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机构标准,打造全省建筑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协同平台。(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九)落实企业自主培训制度。加大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力度,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等模式,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教育培训积极性。强化建筑业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建筑工人理论与实操脱节的问题,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等,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市、县对企业从省外引进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给予适当的引才补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十)全面开展技能评价。加快发展一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加强评价人员专业能力建设,支持建筑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基地、建筑劳务园区及特级资质企业申请设立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并向社会提供技能评价服务。支持组建发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评价行业社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评价服务业做强做优。(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推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1+X证书制度实施(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强化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具体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指导。(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健全技能提升激励机制
(十一)推行持证上岗。自2025年1月1日起,从事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模板工、防水工等工种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至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关键工种(构件制作工、吊装工、灌浆工等),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动态考评,确保培训质量。用人企业应做好建筑工人培训的组织工作,保障建筑工人参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
(十二)强化薪酬激励。适时发布建筑职业(主要工种)人工市场价格的指导信息,为建筑业企业合理确定建筑技术工人薪酬提供信息指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鼓励建筑企业加快推进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更加科学灵活的收入分配方式。对收入分配方式科学灵活、体现技能人才业绩贡献客观有效、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措施有力、对技能人才激励作用明显的建筑业企业,支持参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技能水平自主评价、有关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为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发放一定的岗位补助或其他补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专业作业分包中增加体现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的有关内容。(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十三)畅通晋升渠道。引导建筑业企业增加建筑工人技能等级层次,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工种带头人等岗位,拓宽建筑技术工人晋升通道。(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被所在企业认定为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鼓励和支持申报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加快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具备工程技术类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对应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
(十四)强化技能竞赛引领。构建科学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建筑类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竞赛管理办法和经费保障机制,每两年举办一届全省性建筑类综合职业技能大赛,每年支持举办若干项建设行业技能竞赛、专项技能竞赛和企业职工劳动竞赛,并给予办赛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选手,按规定授予安徽省技术能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积极推荐优秀建筑技术工人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工匠等评选。(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五、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十五)完善薪酬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善工资专用帐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等配套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分级建立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银行授信、融资贷款、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强化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源头治理,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预付款、施工过程结算等制度。对拒不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实行部门联合惩戒。(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税务局等)
(十六)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安徽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实名考勤、就业服务、技能培训、权益保障、考核评价、作业绩效等信息化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现场施工。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或分包企业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未进行基本安全培训的建筑工人从事现场施工。推行《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维护建筑工人劳动权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着力加强源头(劳务输出地)建会、专业作业企业建会和用工方建会,提升建筑工人入会率。(牵头单位:省总工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十七)完善社会保障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总工会、省通信管理局等)
六、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
(十八)平等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其购房、租房提供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学入托等问题。(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十九)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建设工程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大力推行绿色施工。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之家、工会驿站、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规定。(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整治,坚决保护建筑工人安全。全面推行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柔性用工管理,分岗位确定用工年龄,对“超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坚决避免用人单位对“超龄”建筑工人“一刀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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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 转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